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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6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應分別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2%、1%計算。

自116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應分別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2%、1%計算。 115/10/21 公布 自116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應分別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2%、1%計算,相關通函印製於115年9月份保險費繳款單背面,網路申辦單位可至【資料查詢作業/投保單位保險費資料查詢及補印繳款單】下載項目_繳款單及相關計費清單PDF檔案,參閱通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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