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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醫療給付

1.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如何就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時,應持由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2. 如何取得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自104年1月1日起可逕自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或至本局各地辦事處領用,惟仍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後被保險人方可持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使用。

 

3.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發給職業傷病門、住診醫療書單時如何處理?

被保險人得逕向本局或本局各辦事處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4. 職災就診時未帶相關證件,如何處理?

被保險人因尚未取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職業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就醫,並先自付醫療費用後,於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證件,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會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5. 申請核退職災醫療費用時,應檢具哪些文件?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而先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2年內,101年12月21日起為5年內),填具下列申請書件,向本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上述核退申請書已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者可免附)。
  3.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事服務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4.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
  5.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6. 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以上之自墊醫療費用案件,其醫療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須經大陸地區之公證處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完成驗證之文書,始予採認。
  7.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並檢附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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